开药店需要办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1:20:10
那位大虾知道,现在开一间药店都需要办理什么?需要去那些职能部门?谢谢!请告知------

一、受理

申办人向拟开办药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开办零售药店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办人。

二、审查

同意受理的,申办人须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拟开办药店法人(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身份证、资格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

(2)营业场所使用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企业质量管理、经营管理制度目录

受理申请的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材料上报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和材料审查。审查合格的上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复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同意筹建的,发给《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查表》。由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办人。

三、验收

申办人完成拟办药店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未通过验收的应说明理由。

未通过验收的申办人可在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四、发证

验收合格的,由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查表》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查表》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要求

(一)开办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筹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的规定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逾期未申请或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9个月后未通过认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