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年限如何确定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5:53:37
我在原单位是05年8月1日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到08年7月31日劳动合同结束。合同到期自动解除,我提出原合同注明的按每工作1年补偿一个月补偿金,应该补偿我3个月的补偿金,但是人事部门说新劳动法规定从08年1月1日期实施补偿办法,只能补偿一个月补偿金。我想知道,我到底应该是得到几个月的补偿金?有和依据能说服单位应该给我3个月的补偿金?到底是根据合同说明,还是根据新劳动来说明?

按照劳动合同法,肯定只能补一个月的.原来劳动法对合同到期终止的,并未有补偿的规定.但单位和个人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补偿,劳动法并未禁止,应该属于有效.
你可以要求三个月的补偿,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来要求补偿.

说服不可能
不过,因为实际存在3年劳动关系(合同),则视为3年劳动关系。新劳动法已经实行,则视为应当遵照新劳动法执行。3个月补偿
可以走劳动仲裁
新法律一旦公布施行,就得按照新法律执行

旧法里面没有规定合同到期解除也能有补偿金,你们单位不会傻到自己在合同里面注明吧,你再看仔细合同是不是说自动解除也能得。你们单位的做法没有错

老法也是要补偿的,两部法律在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不冲突,要补偿三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