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审理中,夫妻财产分割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7: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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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7、18、19、39、40、41、42、47条上,新《婚姻法》在法定财产制度中不仅增补了个人特有财产制,而且还对个人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内容进行了列举,新《婚姻法》第18条列举了夫妻一方的财产内容,其中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这些规定,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填补了我国在夫妻个人财产立法上的空白,适应了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保护个人的利益,避免使夫或妻在夫妻生活中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同时也使《婚姻法》的规定与我国《继承法》和《民法》的规定在立法上相一致。在约定财产制中又对约定的财产范围(婚前或婚后财产),约定的效力(不仅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还继承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合理原则(协议为主,诉讼为辅),而且还考虑了农村中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具体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对因一方的特殊贡献或生活困难而增加了夫妻财产补偿权或获得对方帮助权利的具体规定,对违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的行为制定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新《婚姻法》的通过,弥补了原《婚姻法》的一些缺陷和不足,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正式写进《婚姻法》,使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更加准确,范围更加清楚,使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配合新《婚姻法》的实施,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法院也相继于2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25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对《婚姻法》的适用做了细致的规定,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具操作性。

婚前财产归各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判决要照顾子女和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