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中的抗辩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14:19:05
债权转让中的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时效抗辩)可以对抗受让人什么意思?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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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hdzgf2003
学弟
4月4日 22:20 1、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先诉履行抗辩权(或检索抗辩权)等。――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
2、抗辩权(Einrede,exception)者,妨碍相对人行使其权利之对抗权也。例如先诉抗辩权(民法第745条)、同时履行之抗辩权(民法第264条)。有以拒绝相对人请求给付之给付拒绝权为抗辩权者,然抗辩权不限于拒绝给付,乃对抗其他一切请求也,例如抵消权行使之对抗(德民第390条)。给付拒绝权以外之抗辩,有称之为反对权者。抗辩权者,以相对人所有请求权之存在及有效为前提之反对权也。与否认相对人有权利存在之异议不同。抗辩权因其效用可分为灭却的抗辩与延期的抗辩。前者谓有灭却请求权效力之抗辩权,例如抵销之抗辩。后者谓只可使其效力延期之抗辩权。例如同时履行抗辩。德民以消灭时效发生灭却的抗辩权(德民222条、民法44条)有谓抗辩权为形成权之一种者。然形成权乃有使权利创设、变更或消灭之作用,而抗辩权原则上只有停止请求权行使之效力,故抗辩权为一种特殊权利也。――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28页。
3、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例如,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己未履行而请求他方先履行时,他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在未提出请求权的情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权利已经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例如,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已消灭,一方如果提出请求,他方有权拒绝,否认其权利存在,这在性质上可称否认权,不属于抗辩权。――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39页。
4、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甲乙双方约定同时履行,甲方未为履行而要求乙方履行的,乙方即享有抗辩权。――佟柔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