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出错裁定 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6:46:56
大家好请问法官出错裁定有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一章 惩戒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不得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严重失职,造成错误裁判或者错误执行;
  (二)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法官对自己在法庭上的一切言论行为不负任何责任。
如果当时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级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