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的有关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23:00:47
我丈夫与我的户口是同一地区,但他是由本地派往外地工作(出海),她的假期很不稳定,有时一个月可回家一次,有时半年也不能回家,我也无法去探亲。同时我的父母也在外地,请问我的探亲假怎么休呢

你只能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四年一次
  国发(1981)36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子公布施行。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 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子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以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 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