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个人联营的企业性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01:57:29
1999年,四川工商局发的一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性质一栏内写的是个人与个人联营。问题:

1,该企业性质在法律上属于什么企业呢?

2,如果该企业解散或倒闭,清算啥的,欠债能否由设立该企业的连个人个人财产偿还呢?
该企业名称为 某某市结石理疗中心

1、你这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以你经营的是企业,不是个体工商户。所谓“个人与个人联营”,应该是现在的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以前的名称,所以,你的性质应该与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合伙企业是一样的。
2、由于此类企业属于“无限责任企业”,根据1998年7月18日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因此,对于企业解散或倒闭,债务是可以追溯到法人的个人财产。
补充:企业的性质与名称无关,以营业执照上所载的企业性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