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31、56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5:00:38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为什么同一部法律的规定相矛盾?这不是法律解释,而是法典啊~
WHY?

首先先纠正你的错误

民法通则不是一部法典--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我国现在还没有出台民法典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这是法律法规的一般形式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这是法律的特定形式

不冲突啊
56条 说的合同订立可以使用的方式 后面还有半句你怎么没有看呢?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

31条 规定是 法律保留,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法条不要看半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