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请教专业法律人士:有关曾雇用人员猝死的责任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1:07:04
未签订劳动合同,薪水已经结清,该员工为外省人,在与我处解除雇佣关系后,并未立即回家,一人独自在我省省会某非正规小旅馆居住,因病猝死。死者身上有雇佣期间购买材料的发票,其家人以此为据,声称人死在我省,是工伤造成的死亡,要求赔偿一百万。今日有死者家属与我处人员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尸检,检验结果是因心脏问题而猝死。请教专业人士,此情况下,我方是否有责任?
需要准备哪些用以作为证据?

理论上不应由你承担责任。
首先,你已经与死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只要你能够证明在其死亡之前已经解除的话,你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其次,死者是否属于工伤值得商榷。因为死者死亡时并不是在工作期间,也不是由于处理工作事务导致死亡,其死亡是处于心脏问题,也不属于职业病。所以本人认为即使你们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也属于工伤。

立即“110”报案,进行现场勘察,证明属于暴病正常死亡;不然没有派出所证明,解决问题会有很多麻烦,有派出所(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火化场才给火化。还能够减少好多不利的弊端。

证明已经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没有死在你公司
物证没有也要找人证

死者家属需举证其死亡与在你处工作有直接联系才可获得赔偿。

解除雇佣关系后,猝死就没跟你有责任

既然已经解决劳动关系,那么购买材料的发票为什么还在他身上。应当已和你处了结了啊,发票也应在你方手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