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程序中调查取证的时限是多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7:23:42

1、对立案的认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此处的“违法行为”指违法行为的全部事实、证据。如果不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不能认为是违法行为,而只是有违法嫌疑。有违法嫌疑,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迅速立案。换言之,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立案的,不再予以调查。
2、已经立案的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程序的时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无明确规定,但各地或者各部门可能有明文规定。例如《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此处的“办理完毕”包括了调查取证,“可以延长”的具体期限未确定。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