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罚款条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0:31:36
我们是位于余杭刚转过来的理发店 店里有几个暂住证没有转还有一个没有办,派出所在没有任何通知的前提下就说店里要处罚300,没有办的要罚30,没有转的20。这样合理吗 可以拒绝罚款吗 应该哪里去讨说法

警方依据的《暂住证申领办法》效力级别为部门规章,《外来户籍规定》是地方政府规章。它们设定的罚款、警告、责令离京,都属于行政处罚,其处罚行为和范围,都必须受《行政处罚法》规制与约束。《行政处罚法》第十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规章”的处罚权限:“……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暂住人员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经通知仍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二)为暂住人员提供暂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三)为暂住人员提供暂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为暂住人员申领《暂住证》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办理《暂住证》的更正、换领、补领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50元以下罚款;

  (五)雇用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的,责令限期补办或清退,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非法扣押《暂住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单位对其雇用的暂住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二十七条 罚款和没收物品,应当出具统一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对冒用、涂改《暂住证》和拒绝公安人员查验《暂住证》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