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局的要求是否合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23:37:11
我在河北石家庄桥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后,一位赵法官(女)告诉我:“我们要到公安局查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再到各个银行查她的帐户,再到开户行冻结她的帐户,这需要我们去跑,单位有一辆破车,没有空调,如果去跑,你就要有车,或者打车去,打车费用由你出,将来执行回来以后,这些费用可以让被执行人负担一部分。”我天真的以为,他们执行局和有办法的,几个电话就能解决问题,看来不是那么简单,故请高人指点。
听说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回来以后才收费的啊?而且是向被执行人收取的啊?

根据2007年4月1日实行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如果你已交纳申请费,可以拒绝这项要求,但你若没有交,则可以向法院提出交纳后由法院从这部分费用里扣除。

还有这样执行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