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买房协议无效,卖主欠债外逃,法院要封房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2:45:27
本人在二年前购买了张某二层楼房总计十万元,在几个中间人的作证了签订了买卖协议,并取得了张某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但因其房是集体土地,买卖双方不是本村关系,所以不能办理过户,至今未过户。购买下后我们经过全面装修开了一家迷你便利店总计花掉十几万元。现今张某欠债外逃,法院执行庭要封我们的房。在此请教各位热心肠的人能否帮我出出良策,这个房子对我们一家人来说很重要!
那我有必要写异议书吗?写与不写有区别吗?要写的话怎么写?
还有,如果他们真的封了这个房子的话,法院是不是真的会拍卖?我们的房子不是集体所有,难道法院就可以拍卖了?真的可以拍卖的话是否可以把房产证就可以变更了?

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根据以上法条,个人认为:1、买卖房屋的协议有效。2、房屋因未登记过户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3、因卖方违约致使房屋不能登记和不能过户,买方可依合同(协议)要求卖方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损失(违约责任);4、为避免类似问题发生,《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其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当订立合同后,在没有条件登记的情况下,可预告登记,防止违约情况发生。

[案情]
被执行人李某于2001年1月至4月多次向陈先生借款计20950元,因无力还款,李某与陈先生约定将一套房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陈先生。同年6月,陈先生又交4050元给李某,约定余款5000元待办房产证后交清,随后,双方还在某律师事务所对协议进行鉴证。2002年3月19日,李某取得房产证后,双方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变更手续。漳平法院在执行李某借贷纠纷一案时,将该房查封。李先生以该套房子已卖给他为由,提出异议。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与陈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虽然成立,但双方达成协议时,李某尚未取得该房产证书,违反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不得转让的规定;且在李某取得房产证后,双方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