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赔偿明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5:08:37
我是06年11月8号在厂上班时工伤,确定是九级伤残.因为没有保险,住院一切费用都是厂方支付的,出院后厂方给了我8个月/690元的伤残医疗补助,我在厂继续上班,到07年9月我辞职时,厂方给了我8个月/690元的伤残就业补助,请问,这样的赔偿是否合理?赔偿的月工资是按什么标准来计算的?我现在还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吗?可以的话,应该怎样去做?请给我一个明确的方向,谢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