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下经济纠纷方面的案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07:03:52
我是黑龙江的 咨询一下经济纠纷方面的案件:
(一)十年前 我父亲给一家企业发了一车货 没有签定合同 货到后 该单位并没有交付货款 只是给张欠条 欠条上只写了欠本金的钱数 并没有写明利息 也没有约定具体给付时间 现在十年过去了 我父亲起诉了这个单位 要求还钱 并附带利息 我想问一下 这个利息应该给我们吗?
(二)每两年快到诉讼时效期时 我们都要求他们从新出据
(三)当地的法院 从谚语中表达这样的一个信息 说 利息部分不予以保护 原因是 民间借贷 没要求具体时间给付 没有注明利息部分 所以不能给付 这样的说话有道理吗?

令尊的债权属生产经营性借贷,根据《民通意见》第122条,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法院的看法可依据《民通意见》124条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予以反驳。
也就是说最低可争取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法院对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关键是所出具的欠条有否提及所欠的是货款,如果有,按照公平的原则,应当有利息,如果仅写明欠款多少钱,没有写欠款的性质,则只能按民间借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