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2004年 卷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4:50:50
2000年1月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00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同年3月,乙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论文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同年6月,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作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甲公司于2000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2000年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2003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请回答以下85—88题。
86.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A.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B.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但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C.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2004年5月7日前制造该专利产品

D.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专利产品

我不明白为什么选D

按照专利法63条的规定,丙要在甲的申请日前制造相同产品才不构成侵权,但是甲在这里不是应该享有优先权,而如果甲享有优先权,则优先权日为申请日,那么甲的申请日应该在2月份,那么丙无论如何都是侵权了呀.

甲并没有优先权,2000年7月才是申请日,在此之前他没有提出过任何申请。2000年2月在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内,只是说明这次国际展览不会损害新颖性,这和优先权是两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