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9:12:38
涉外案件需要外国公司给中国律所出具一个委托书 这个委托书需要国外公证处公证之后在中国驻外国大使馆认证的。请问这个委托书是否要中英文各一份?是的话为什么?是否中英文都需要中方律师提供?如提供一种的话 那翻译是谁来负责 因为里面有相关的法律术语翻译起来如果出现问题可能就白公证和认证了。

不为求赏,只愿帮忙!

  鄙人试探着为楼主解答,供参考!

  1.“美国企业 中国法人 中国有公司侵权 准备起诉”即涉及到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涉外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这是国家司法主权制度所决定的。这也是国际上惯例。

  2.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的文本,要采用何种语言文字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在中国大陆的人民法院的诉讼,必须采用汉语言文字。中国的人民法院并不要求授权委托书使用英文文本。不过,在所在国(即外国),其公证机构往往会要求使用自己本国的法定官方语言文字(往往也是司法主权的要求),因此,就会出现双语种文本。授权委托书这种常用的涉外诉讼文书,涉外律师都会有定格式的文本。

  3.根据鄙人以往的执业经验,中国的人民法院不接受纯英文(外文)的授权委托书,这不仅是国家司法主权法律制度的要求,也关乎法官的尊严吧!

  4.如果只提供一种语言文字的文本,最好提供汉语言文字的文本!假如外国的公证机关要求同时采用外国的语言文字的话,最好准确翻译。如果无把握翻译准确的话(涉及到法律术语),外语文本宜加之“以中文文字为准”的限定性文注。一方当事人提交这种授权委托书,而另一方如果提出译文异议时,法院可以依据“以中文文字为准”的限定性注解,确认该授权委托书具有合法效力!而不去过多挑剔外文文字的翻译含义。不会出现“白公证和认证了”的可能。

  外国的公证和使领馆认证的问题,已经做了解答,不赘述。

  以上意见,供参考!

你好,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