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05年的解聘有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6:45:43
我爱人1998年11月份参加工作,在当地一家卫生院工作,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单位以无证上岗为由将他辞退。现在我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要求单位补偿经济补偿金,可医院向仲裁委提供2005年的解聘书和决定书,说她是二次上岗,经济补偿应该从2005年算起。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05年4月2日,我小儿(双胞胎)在医院做疝气手术,没让院长动手,而让请来的专家动手,院长很生气,第三天就坚决安排她值夜班,当时小孩还没拆线在家疗养,医生反复强调不能让他哭,我爱人害怕值班时没人照料,小孩吵闹影响伤口愈合,就没有答应值班,再说护士长也说了,情况特殊,可以一周不值夜班的。4月6日,爱人上班,院长就说不要上班了,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了。4月7日,爱人就在家里休息了,直到9月份,我们把此事向卫生局反映,当局长知道后很生气,说是胡来,打电话给院长让他立即恢复我爱人的岗位,于是第三天,我爱人又恢复岗位了,直到今年被正式辞退。在最后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里清楚地写着:1998年11月参加工作,2007年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在2005年4月至9月休息期间,我没有一分钱工资和福利待遇,也没收到医院的解聘书和送达书。
根据这种情况,医院2005年的解聘有效吗?我爱人的经济补偿金应该从哪年算起,2005年4月至9月的工资可以要求单位补齐吗?
请有此类案子经验的律师指点迷津,谢谢……

1、用人单位解聘无效
  只有劳动合同法39、40条之规定的,用人单位才能解聘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应当对4月至9月的工资以及社会保障进行补交
  3、应从1998年11月起计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