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休产假问题-我爱人到底要休几个月产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3:09:42
我爱人在河南省新乡市某幼儿园工作,于今年6月初顺产一女婴。我爱人1982年出生,结婚时间为2005年,生育时候年龄已满26周岁,属于晚婚晚育。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和新政[2001]43号《新乡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实行晚婚晚育,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按《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增加三个月产假和生育津贴。

个人理解,按照上边两项规定,我爱人的产假休息时间应该为规定产假三个月+增加产假三个月=共休产假6个月和6个月的生育津贴。

现在我爱人所在幼儿园以我爱人为临时工为由,只让我爱人休产假三个月,并通知我爱人于9月初上班。

现我想咨询一下,
1.我主张的延长产假三个月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2.如幼儿园拒不执行延长产假规定,我该怎么办?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提起民事诉讼?
3.如提起劳动仲裁,应该向那个部门提起?需要什么手续或材料?
4.如提起民事诉讼,诉讼的标的应该是什么?需要什么手续或材料?

谢谢您。

楼主,根据你们地方法规看来,你主张延假是合理合法的,如幼儿园拒不执行延长产假规定,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而不是劳动仲裁!至于诉讼标准嘛肯定是地方法律法规啦,不过建议你先以有回执的书面形式提出延假申请并依法休假先,至于批不批准,不必理会,如幼儿园拒不执行延长产假规定而对你爱人作出处理的话,到时再根据被处理结果提出诉讼即可!

不合理,正常产假30天,晚婚15天,晚育15天,独生子女15天,难产15天,如若是双胞胎多加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