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我该怎么办?能获得赔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0:25:33
本人2008年1月7日进入单位(个体)工作、2008年6月7日辞职。在这6个月当中用人单位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任何福利保险。
辞职以后还拖欠本人5月到6月7日工资3060元(前几个月的也没发清楚,自己也看不到工资表)。事后去单位领剩下的3060元,老板都是说没钱,效益不好,等效益好的事后打电话给我去领,来来回回跑得到的答案都是一样。(这样他是在赖,)。
本人现在手上唯一能证明我在里面上班的证据就是才进单位第一个月发完工资事后扣除500元的一个押金单(单独500元押金单,开单日期2月1日)有单位公章和当时的财务签字。我想问下这个押金单能起到法律作用吗?能不能获得相关赔偿?我下一步该怎么做?
补充一下,这个单位(个体)各种证件都齐全。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以上条款,亦可以要求单位退还你的500元押金,并支付1月-6月的双倍工资和单位应支付你的补偿金。
  从你说的来看,证据有点不足,押金条只能证明你在这个单位工作过,但不能证明你工作了多长时间。如果你不能提供工资条等,可提供单位的签到表(每日签到)或打卡机记录,也可要求你原来的同事写出书面证明,证明你的工作时间段,这样证据才算齐全。
  你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手机弄个录音 然后再告他

去告那个现代的黄世人

按08年新劳动法里规定向你所在(从事过)单位要求;
1.经济赔偿按劳动法38条之规定及25%工资 (95年1月1日经济补偿法3条)。
2.按劳动法82条之规定;
3.按劳动法9条之规定;
4要回单位扣除的500元押金。
按我想法最好不打官司,先协商最后再说。咱老百姓没时间拖不起还要养家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