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受到伤害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23:09:47
去年十月七日,邻居砍伐我家宅基地上的树木,我母亲出来阻止发生争执,被邻居连续推倒在地三次。经医院诊断:1、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2、L2腰椎骨折,法医鉴定轻伤,治疗费一万多元。对方在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不承认推倒我母亲,辩称只是将我母亲手用力甩开,没看见我母亲跌倒,当时无其他目击证人。
现我母亲向法院提出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认为事实不清,不能作为刑事诉讼,要求改为民事诉讼。
请问有关精通法律的人士:
1、像这样的情况能不能提起刑事自诉;
2、如作为民事诉讼能否得到因有的赔偿?
谢谢给予回复
据说针对这种没有旁证的情况可以作损伤形成原因鉴定,请问这个鉴定对我们有什么样的帮助。
谢谢回复

1)首先如果是轻伤,理论上公安是应该立案的。如果他们不管,你自诉没什么问题。但是法院看过材料认为自诉刑事案件确实有困难的,也会告诉你证据够呛。
2)可以的。如果你自诉刑事案件,钱不会多给你,只是要对对方判刑;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差不多,钱不会有差距。

补充:
从技术角度说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但是这个罪要看嫌疑人的主观方面的,像你这种去要债的,最多算个邻里纠纷。

再补充:
因为缺乏旁证,所以可能难以把你母亲的伤势和对方的推倒联系起来。做损伤形成原因的鉴定,对把两者联系起来有好处。而且鉴定费用是对方付款(在起诉书里写上鉴定伤情的费用,这样如果你胜诉的话就可以)。

不知道你想诉对方什么罪?伤害吗?

依你所述,如果你母亲的伤残鉴定为重伤的话,你可以诉对方过失致人重伤除此之外,好像他的行为不构成别的罪名了.

提起民事诉讼的话,也一样得到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以及伤残赔偿.要看鉴定结论了.

不能提起刑事诉讼,没有证据最好别告,告不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