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的固定资产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9:07:06
我是一名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
1、法院将自己的轿车长期交由信访局使用。
2、已诉述费为基数,2%提取职工福利费,转入本单位食堂。
我自己感觉不对,可还找不到处理、处罚的依据。
哪位老师能给解决下,最好是提供法律法规,如违反了那条法律法规

1、把自己的汽车交由别的部门使用,或许是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以及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2、由于法院的财政不是自收自支,而是“收支两条线”,所以以诉述费为基础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是违反相关财务制度的。

1、以诉述费为基数,2%提取职工福利费,转入本单位食堂。这肯定是不对的,应当在应付福利费里里列支。
2、车子给所属单位用,这种情况太普遍了,找不出处罚依据,除非你们那里的公车管理规定对此有所限制。

1,属于挪用公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