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帮忙!麻烦个位了。关于劳动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23:51:20
我在公司签了2年的合同,到2009年底合同到期,
不过我现在想辞职,可是合同还没到期,
我找经理谈了,我说我交违约金,他也不放我走
我也提前30日递交辞职申请了,
请问这样公司算不算违法
要是我想走怎么走,
要是我强行走,算不算违法 麻烦大家了。
我签合同的时间是2007年6月份

当然不算违法
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既然都有提前30天递交辞职申请(但是,你递交的辞职申请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公司就没有任何理由说你违约,更不需要支付所谓的违约金。
如果,公司态度强硬,一定要你交违约金才能走,你可以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讲给他听,当然,最好能有那份书面的辞职申请的复印件,那样,如果跟公司协商解决不了,可以真接去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如果去劳动局的话,除了要带辞职书的复印件,还要带厂里面发给你的工作证和劳动合同,这样才能证明你有在这个厂上班。
差不多就是这样了,现在,问题的关键就是,你要用什么去证明,你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

下面这个是劳动法的链接,好好研究下
http://baike.baidu.com/view/20285.html?tp=0_11

虽然2008年实施的劳动法偏向于劳动者,但相对于企业来说,打工者依然是弱势群体,所以,你一定要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已应享有的权益。
祝你成功!

可以通过司法部门来调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你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如果30日内公司不批准,那么你也合法辞职了,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只有公司提供了有偿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限或者是属于竞业限制的岗位,那么你才需要支付的,其他情况,没有违约金

如果公司不配合你办理离职手续,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补充:
这个跟你什么时候签的合同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