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9:57:36
我在一个公司工作了四年,以前没有签劳动合同,从2007年开始,老板要求全体员工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想把那些不符合要求的老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也就是变相的无偿辞退;请问这样违法吗?如果老员工不能续签合同,公司有补偿吗?
是那些三四的老员工呀!

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第一种
正在审议当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如无特别变化,将规定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如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也将得到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因此,可先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如企业终止,则取得相应补偿。但是要注意保留、收集此前无劳动合同下在企业工作的证明。包括工资单、胸卡、证人证言等,以备后患。

第二种
楼上说的方法。我就是不签。不过如有此决心,可以考虑“骑驴找马”的方法。

如果是在劳动合同期满以后不续签的话,那么这样做实不违法的,不续签合同公司是没有补偿的。

不符合要求还想要赔偿啊?

首先,关于老员工这个老的定义,有多久?如果超过10年,那么在不在这个公司干的选择权在员工,而不是在公司。劳动法规定,类似的劳动合同是属于无期限合同。
其次,即便是老板不采用签合同等合同期满然后辞退的方式,因为没有劳动合同的保护,他是可以随时辞退任何人的。但是这样的辞退是需要以支付补偿金为代价的。所以你们老板选择了合同期满的方式来辞退员工,规避了相关的法律,所以他这样是不违法的。
合同期满不再签定合同,双方不用支付对方任何形式的补偿金。
所以,我的建议是,在签合同的时候提出不签,协商,看是否能得到补偿金。

估计,类似签合同的方法是那些个行政人员想出来的方法,超级恶心!

《劳动法》(节选)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由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没有经济补偿。

如果符合条件,建议你们按下一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一直到劳动者退休时止,以此限制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对劳动者予以经济补偿。

《劳动法》节选: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