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懂法的帮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6:29:32
我以前的一同事在报社做广告业务,现在要辞职,到报社还拖欠她三个月的工资。报社的工资是按广告提成算的,底薪550,加广告费用的10%,同时规定未收回广告费的,按未回款的5%扣工资。同事5月份因未要回广告费,扣除之后工资只有100元,另外3200的提成都被扣了。并且6、7、8月的工资至今未发。

那些所谓提成规定,工资与回款挂钩的规定都是广告处的处长定的,并未有公司公章,只有处长的签名。并且同事目前有7000元广告未回款,这个广告也没有正式合同,只是口头约定

同事从去年10月份就开始干了,报社没有与她签劳动合同,没有缴纳各种保险。

请问,如果申请仲裁的话,能要回来那些部分?大概多少?

应该都可以要回,扣除的违法,单位应该支付,要劳动仲裁要证明有劳动关系就可以,所以一定留好证据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后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超期不签的,双罚工资。其中对于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的约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条款无效,最低工资不包括其他相关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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