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案件警方是应该如何处理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6:44:23
2008年3月18日,我楼下的租房者一对夫妇(房东不是我)因为我在过道摆放的一部自行车与我争执。过道摆放自行车房东没有异议,但是对方限令我搬出自行车否则要对我不客气,说我借了房子我就是房东,邻居来劝被他们骂出;对方3人就开始动手打我1人,后被邻居劝拉开。但对方仍旧不肯罢休,不久又打电话叫来4个流氓,将我1人打成鼻骨粉碎性骨折,邻居拉架竟然被咬伤。当时报了110,对方说自己也有伤,双方各自开验伤单验伤,医生建议我立刻住院治疗。
4月15日司法鉴定后确定我是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有我的邻居作证,我是被打的,我没有动手;且看到对方打电话叫人,后来就有4人过来打我了,警方做了笔录。
对方夫妇是有香港绿卡的人,警察对我说对方现在答应调解,我接受了调解建议。
8月9日第一次调解,对方态度极为强硬恶劣,叫来一个流氓,竟然以拗断自己手指自残威胁我们……
这让我觉得失去了调解的基础,想走司法途径解决。案子处理过程中让我感觉警察在偏袒对方,第一次调解就拖到8月9日,现在我要走司法途径了,要签字移交立案老说对方在香港不好签字。
现在我有几个问题:
1)、警察办案正常的办案流程是案件发生后多久就应该调解第一次,多久第二次? 我的案件拖那么久是否不正常?如果移交立案应该怎么做?
2)、如果我要打官司,应该做什么准备?还需要警方做什么?打官司是自诉还是公诉?可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我的损失?如果可以的话,多少金额比较合适?
谢谢!期待大虾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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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法院了,拿着警署给我的 验伤单(报案时验伤的那张由警察提供医生填写的单子)复印机、司法鉴定(轻伤)副本,将经过对接待人员讲了一遍……
告诉我,如果现在自诉会由于证据不足败诉的可能,建议我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最好公诉。
我打电话给办案民警,问他现在有没有把案子交刑队立案?回答已经移交了。
现在我想问一下:
1)、我这个情况是否如法院接待人员所说,可以要求公诉?
2)、如果移交刑队,我应该找谁询问案情进展?办案有没有时间限制?
3)、如果公诉可不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谢谢!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通俗的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证据齐全后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经法院审判。一旦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进入诉讼程序,意味着,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意味着国家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案件就不能私了。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主要还是鼓励和解,原告只要自愿撤诉被告就不必负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果真的是轻伤,一般只要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执行了,一般不会判刑.

额,问多几个律师!
那些流氓看来是嫌命长了!

拘留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