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算侵犯肖像权 法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6 10:49:53
我制作我们公司电子产品的时候,在彩页上用了刘德华的一张电影海报。(上面没有刘德华的名字)。目的就是说明我们产品的电影播放功能。请问是否侵犯了刘德华人的肖像权???谢谢大家了,真的很急啊

你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刘德华的肖像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经营未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进行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另,中国在对待外国人的权利方面实行对等原则,一般而言只要该外国人所在国对中国公民的权利没有实行限制,则中国的法律也同样会按照公民待遇保护该外国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刘德华虽然是香港人,但是他在大陆依然享有肖像权。
从你所言,你利用刘德华的肖像制作电影海报,明显是一种户外广告行为,应当认定为营利行为。在你们没有得到刘德华本人的同意情形下,这种行为就是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希望对你有帮助。

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参考资料:http://www.a1b2.net/mianfeilunwen/faxuefalv/minfa/minfa25757.shtml

人生,处在艰苦中,我们不得已而努力,于是开始坚持美妙,是因为自我修炼的结果,要学会的是无限的,是无限深刻的领域

侵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