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月销售退回的帐务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9:31:26
请问:2008年1月份销售了30万的产品,发票已开并做了相关帐务处理。实际收到货款26万。挂帐应收为4万。2008年8月,客户由于自身情况要求退货(价值4万元的货)。简单的说就是客户不付给我们挂在帐上的4万尾款,用退货来冲抵。
我想请问我在一月份时已经按30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并已经上过税了。如果现在客户用退货来冲抵应该付给我的货款,那税收方面的帐务处理该怎样办?怎样处理这个问题
谢谢!

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收入退回,销项税也退回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4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非质量问题的退货貌似不让做红字冲销增殖税

对方要去税务开具退证明,然后根据证明在本月开一张红字发票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