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知道的请给我说一下 拜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19:59:09
我是一名警察,最近办了一个案子,有一个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盗窃了移动公司的通讯设施,受害单位提供了所盗物品的金额是1600元,因为是星期六做不了物价鉴定,我们办案人员就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但是到星期一我们对所盗物品做了物价鉴定,没有上1000元,不属于刑事案件,我们因该怎么做???知道的请给我说一下,是因该解除刑事拘留?还是转为治安案件办理????
我们办案人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建议:一是改罪名,第124条 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

施罪,如果移动公司有这样的意向,可这么来办案。
二是先取保,后撤销案件。
三是改治安拘留。

按照你的说法,不够1000元只是不够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并不是说不承担其他责任,可以转为治安拘留,你就不用承担其他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