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8:15:12
首先感谢大家的帮助,我们单位有个职工,文革期间成分定为小业主,和配偶一起遣返原籍,这位职工80年以前死亡,配偶一直没有工作,现年76岁,一直在原籍,现在家属找来问有个政策是这种情况配偶有最低生活保障。我们现在不知道有没有这个政策,有没有具体的文件,哪位高人知道,指点一下。最好有文件号,或者有相关咨询电话。我们现在不知道给哪里打电话。谢谢

1按照规定,此老人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去民政部门咨询,由劳保部门协助去当地政府部门审批办理低保。

  2相关法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1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已经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