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纠纷案件.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8:14:51
原告张秀珍,女,192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建国楼13门202号,先暂住天津市河北区大江路街锦江北里29门204号。
委托代理人刘军,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树茂(原告的次子),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厦门路利合里5门714号。
被告商树发,男,1951年7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西石门铁矿工人,现住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南富顺里14门204号。
原告张秀珍与被告商树发财务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苟燕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尽性了审理。原告张秀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军和商树茂,被告商树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秀珍诉称,被告系我的长子。坐落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建国楼13门202号企业产住房系有我承租。该住房于2004年3月21日被天津市河西区房产公司拆迁,我同意让被告去办理拆迁手续。我想用拆迁款买一间小房屋自己住,剩下的钱给被告看病,但我没想到被告竟将领取的全部拆迁款人民币116500元用于其买房。现我要求被告将以上拆迁款全部返还给我。
被告商树发辩称,我系原告的长子。坐落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建国楼13门202号企业产住房的承租人系原告。2004年3月21日,该房屋拆迁,原告同意让我去办理拆迁手续。2004年3月24日,我领取了拆迁款人民币117000元,我交了500元房租,还剩下拆迁款116500元,至今在我手里。现我同意返还原告拆迁款人民币66500元,不同意全部返还拆迁款。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原、被告双反对下列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即原、被告席母子关系。坐落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建国楼13门202号企业产住房,原承租人系原告。2004年3月21日,该住房因公被天津市河西区房产公司拆迁,原告作为原承租人按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享有获得的拆迁货币补偿的权利。经原告同意,被告前去办理了拆迁手续,并于2004年3月24日从拆迁指挥部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17000元,其中500元被扣交所欠房屋租金。原告应得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16500元至今仍在被告处。
经本院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有争议:
关于拆迁补偿款返还数额的问题。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就可以了

从这份判决的诉讼费数额上看,应该时间很长了吧?你申请执行了吗?如果申请了,让法院给出个协助执行通知书。
公积金中心的说法不对,这是用债务人财产偿还债务,与他的继承人无关,也无需继承人同意,让他一起去干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