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的违约金(如果是之前签订的约定服务期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9:34:31
搜索了半天还是不明白:新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培训和竞业违约的部分。我的情况是 2007年有和公司签订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奖金10000元,但规定了2年的服务期,定义如果提前离职即按未履行时间比例赔偿违约金。 现在我要提前离职的话,是否还需按比例返还公司。
我的理解:1,这个可能类似培训,请各位高人指点?
原协议里的定义是 特别服务奖金

我认为是需要返还的。
就像前面几位高人说的,首先,可以排除的是,这个约定不是劳动合同法上的培训服务期或竟业禁止的约定;
那么,这个合同就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其他约定,这种约定只要不属于无效约定的范畴(诸如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此类的)就是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的。
其次,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跟劳动合同法中说的违约金情况还不太一样,劳动合同法中说的违约金是劳动者自己向用人单位另外交纳的违约金;而你的情况是,单位已经把奖金预先支付给你了,你返还的是单位已经交付给你的。所以说,单位要求返还也是合理的。

需要返还。

只要合同上写了,就得还,否则上法庭你也得赔。

具体问题是很可能返还的。

2007年签定的劳动合同如果不违反当时法律的话那么就不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
所以你的合同中如果约定了违约金的话那么建议查找2007年当地劳动合同条例,每个省市是不一样的,有些地方是适用违约金条款的,有些地方是不适用的,如山东2008年前的就适用.但上海的就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