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公司型基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6:57:08

1997年我国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基金按组织形式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但2003年出台的《基金法》的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基金,设立证券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而,公司型基金不在《基金法》的管制范围内。后来“国务院另行规定”迟迟未见出台,致使我国的《基金法》实际上成了“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配套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我国公司型基金没有生长的土壤。目前我国现存的60多只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几年前昙花一现的公司型基金“淄博基金”悄然改为了契约型基金。但现在契约型基金的要进一步发展却举步维艰,不仅三分之二的基金经营处于亏损状态,甚至基金的发行过程中出现了硬性摊派现象,而且出现了个别基金管理人滥用权利、违规操作,如“青啤事件”、“深高速事件”。最后,契约型基金的投资品种、操作理念几乎“千人一面”、同质化,机构投资者的个性化服务缺失,造成市场对此类基金投资欲望普遍下降。同时,公司型基金却在实际上又完全无法操作、无法改变这种局面。

目前,公司型基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公司型基金的法律空缺:“国务院另行规定”尚未出台,公司型基金的实际运作受到《公司法》、《基金法》、《信托法》三者的制约,但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这样多方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弊端很多,可操作性低。基金运作的合理的成本、定期报告、内部控制机制、业绩表现的评价等诸多方面很难形成流畅的市场化运作。

二、对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仍然空缺: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型基金在税收上与一般企业同等对待,必须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高税额。总和近50%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使得公司型基金不堪重负,丧失了市场运作的可操作性,与契约型公募基金更不在同一起跑线上,这在实践上导致了机构投资市场只能限于很窄的契约型公募基金和地下众多的“投资顾问”小账户,阻碍了机构投资市场的专业化、效率和规模的健康发展。

三、公司型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完全不具有操作性:工商登记过程中的增资减资手续过度繁琐和漫长。对于公司型基金这种特殊类型的“投资公司”,增资和减资手续也与一般企业相同,增资的工商手续需要个5工作日,减资需要在省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