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约房屋租赁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5:24:54
我将自由住房出租给承租人,合同签定日期为2007.6.15-2010.6.15日终止。现因为个人原因急需收回住房。我也承诺给承租人另找住房,并承担搬迁费用和租金差额,可对方就是不同意。在双方签定的合同中有一条款:“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自然终止。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如果乙方要求(提前)退租或续租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请问根据这一条款“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我有无权利要求合同终止。或赐教解决办法。谢谢!注:合同中双方未对提前解约合同提及赔偿

您好!您因个人原因收回住房,不属于“不可抗拒原因”,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违约方通常应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为租赁方找好新 的租住地,以免激化矛盾。谢谢阅读!

第一:“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这个原因是特指自然灾害或特殊人为事件的。这个条款对你没有用。
第二:“合同中双方未对提前解约合同提及赔偿”这点绝对有利于你。
第三:“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这点就更有利于你了。
最终的答案是。你可以收回你的房子。如果合同有效的话。

理论上是没有办法了

最好的办法是和他好好沟通

其实 因为你个人原因需收回住房,是不属于 不可抗拒的原因呢,但是你要是不能继续租出去,请尽量和对方协商,满足对方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