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承租人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05:12:49
我单位有一车库2006年租给承租人使用,并签定一年期的租赁协议,承租人现已到外地居住,现车库由其外甥使用,截止目前已经1年半没有交纳租金,经我单位多次催交无果,起诉至法院并把现使用人列为第三人,要求其搬出车库,可法院以找不到与本单位签协议的承租人,无法送达起诉书为由不给立案,法院说可以到社区和公安局开此人下落不明的证明,然后公告,可社区和公安局却说下落不明的证明开不了,只给开具经入户调查,此人现不在本地居住,法院说没有下落不明字样,连公告也发不了,现在就一直拖着,请问大家有没有什么好办法?谢谢!
这家人纯属无赖,正常手段是赶不走的.另外原告找不到被告,这案子难道就没办法了吗?法院一点工作也不做吗?

找不到承租人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但是,解除租赁合同要有个前提,即要承租人已经拖欠租金了,这时,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不拖欠租金,则不能强制解除租赁合同。

首先主张不安抗辩权,赶走他们,再通过民事诉讼找他们要回租金。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
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消灭。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情况请咨询律师。祝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