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制定后,签订的旧法制定的合同还有效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23:45:13
2008年1月新法正式使用,我是8月与公司续签合同,拿到手发现公司给我续签的合同依然按照旧法制定,跟2年前签的合同完全一样。而其他同事也在同月签署的合同就是新合同。我想知道我自己签的这份合同是不是根本就不合法,没有效?如果工作1年完毕后公司不跟我续合同,是否我依然可以找仲裁得到1个月的经济赔偿?
我比较关心的是,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如果遇到需要仲裁的地方,或者公司违规的地方会怎样呢?就是我无法根据合同告公司或者是无法得到补偿么?换句话说,我签的这份无效合同是否相当于没签劳动合同?出现任何问题都无法找劳动仲裁呢?

新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后起效,对之后的劳动关系起法律效用,如果你的合同与新法有相悖的地方,那你的合同就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当然不是的,劳动法规定一定要在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如果签的是无效的合同,也不等于你没人管了,说明是公司违法了,肯定会按照规定给你赔偿的,当然可以找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