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士康辞职违约金 请求大侠帮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2:11:11
我是07新干班的,在北富工作一年了,不想干了,我签了08新劳动法时间至2011年,还签定了保密协议,但我肯定不会干同类行业的工作了,那我现在辞职会缴纳违约金吗?他没有解决我的户口,只是不知道我的档案在不在他那,听说没有档案很麻烦,如果不在我就自离了!求各位大侠帮忙救救我这只迷途小羔羊吧!
听说富士康说一套做一套,有没有知道内幕的指点一下!!!急急急!!

楼主,保密协议约定的前提是公司在你辞职后(终止合同后)必需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你经济补偿,则你接受经济补偿后如在竞业限制期内(限制期最多不能超过两年)如有泄露该公司商业机密或知识产权等相关的保密事项,那么你就必需按照保密协议上的规定对公司作出经济赔偿!在你辞职时公司还根本没有付出任何经济补偿给你(前面已经说过了是在合同终止后按月给你),那你有凭什么辞职时要缴什么违约金呢!你签的又不是什么约定服务期协议,因此你只要依法提前30天提交书面辞职申请通知公司,那就可以在30天后合法离职了,这根本不存在违约金的说法,而且你的档案也同样可以依法讨回!如公司执意扣留的话,那公司就违法了!因此你没必要担心。
  当然,如在你辞职以后公司真的按照保密协议上的规定按月付给你经济补偿的话,那你就由义务要履行自己该尽的义务,按照协议上的相关规定替公司保守机密了!否则就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