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税基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0:28:55
当企业将自产应纳消费税的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福利,在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时,为什么不按产品的帐面价值而要按市场价格作为税基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问题来自07版的<初级会计实务>教材的第156页,[例3-44]

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中的第七种,增值税税法第四条规定: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第十六条“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成本利润率一般情况按照10%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计算依据同增值税
不知对你有帮助?

这种情况要视同销售来处理 要按市场价格计算相关税费

视同销售处理,生产职工的借生产成本贷应付职工薪酬,同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的时候是按市场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

发放给职工做为福利还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