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损害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5:49:02
我是一网吧业主,雇用一名网管,因顾客来上网,网管不给顾客开机,并发生斗殴,由于当时我不在场,知道后由我报警并将网管送医院治疗,垫付治疗费用4000元,现网管鉴定为八级伤残,网管诉我赔偿他45000元,请问我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他现在不是以工伤来起诉,而是以雇员损害赔偿来起诉,请问我应该负责吗?

雇主应根据责任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雇主承担全部责任。承担全部的医疗费。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伤残赔偿费。
不论是帮工性质,还是雇佣关系,雇主和被帮工人都承担全部责任。雇主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所谓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就是说雇员不论是否存在过错,雇主都承担全部责任,从法律的角度,就算雇员存在重大过失,也不影响雇主的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雇主无过错责任)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被帮工人责任)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赔偿项目)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