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交社保,可以要回现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20:18:12
我们公司是北京的一家公司,我在05年进入公司工作,从工作之日起我一直在外地的办事处上班(办事处没有任何手续)。但是至今公司都没有与我签订过劳动合同,而且从来没有给我缴纳过任何保险。我现在想要离职,请问可以向公司索要之前没有给我缴纳的保险吗?如果公司不给,那么我应该通过什么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楼主,从05年至今公司和你存在3年事实劳务关系而一直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而且一直未替你依法缴纳社保,这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第十条和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先将暗中有关于你与该企业存在3年事实劳务关系的相关证据(工资条/公司提供的银联卡,还税凭据/社保卡,出勤/加班记录、厂牌/厂服等资料),然后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以有回执的形式提交书面辞职(电子邮寄/特快专递等形式)并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要求该企业依法对你作出合理的经济赔偿!如是向劳动仲裁部门诉讼的话诉讼免费,请放心,诉讼必赢,因为这一切都有法可依!具体获得的经济赔偿有三种:
  经济赔偿一:公司和你存在事实劳务关系而一直未签合同,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第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该公司应该依法对你作出自2008年1月日起至今2倍于8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赔偿=2*8=16个月的工资!
  经济赔偿二:因公司违法在先二导致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务关系的公司必需根据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赔偿你(3年工龄)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补偿!
  经济赔偿三:公司自2005年起一直未替你缴纳社保,在你解除合同是必需依法补交3年未替你交的社保!
  呵呵,只有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和该公司存在3年事实劳务关系的话,呵呵,有的赚了!赶紧行动哦!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七)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