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还有国资律师事务所吗?合作所与合伙所有什么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8:24:35
不是说国资所都改制了吗?为什么修订后的律师法中仍有“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呢?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新的律师法中没有关于合作所的规定,那现在还有合作所吗?还是都改变为合伙所了呢?
合作所与合伙所只是在责任承担上有所不同吗?前者有限责任,后者无限责任?那谁还愿意开合伙所呢?

谢谢!

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有国资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制度,但实践中,是否确实存在国资律师事务所,则是另外一回事情。据鄙人所知,真正的国有独资律师所,很少,几乎没听说还有国资所。

修订后的《律师法》取消了合作律师所组织形式,所以,确实没有合作所了,原有的合作所均改制为合伙所。

修订后的《律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合伙所拥有了两种形式,一是普通合伙,二是特殊的普通合伙。

这里,就有必要提出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区别。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中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就是有限责任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也就是学界通常所说的有限责任合伙(LLP)形式。全体合伙人都承担有限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实际上还是普通合伙。之所以特殊,是因为该种形式的合伙所,将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予以个别化、特别化。《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只有当一个合伙人或多个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当事人损失乃至造成全所债务的,除了这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外,其他合伙人则只承担有限责任。即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楼主的疑问“ 前者有限责任,后者无限责任?那谁还愿意开合伙所呢?”,实际上,是对修订后的《律师法》所规定的合伙所的两种具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所不了解而产生的疑问。采用普通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是承担有限责任的。
顺便告知一下,司法部颁布《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要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七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要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八条)。强调的就是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所 必须具备较强的、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的(资信)能力。

以上意见,供参考!

建议您搜索下《律师法》,上面又详实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