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9:43:01
民事诉讼是按照民诉意见144条,那行政诉讼呢?行政诉讼是不是只有原判决认定错误才能再理?
还有在民诉二审,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上诉期未满又上诉的,法院是否准许????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法条依据:关于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1 民事诉讼中:
  ⑴ 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精神损害赔偿解释》6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⑴ 第36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⑵ 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这个区别你一定要记住:
你说的民诉意见144,是关于起诉,就是一审。
撤诉后又起诉的,民事诉讼中,法院要受理,但是,行政诉讼中,法院不再受理
民诉二审,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上诉期满前又上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行政诉讼再审我认为应该同民事诉讼,但是没有找到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