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是怎么一回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7:54:48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

  “一事不再理”原则来自古罗马的“诉权消耗理论”,是指一个诉权或请求权的行使,都是有其对应的诉讼系属在起作用。同一诉权或请求权只拥有一次诉讼系属,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的存在。诉权行使一旦经过一个完整的诉讼或仲裁过程就而行使完毕,不论结果如何,其对应的诉讼系属就消耗殆尽。因此,一个请求权的第二次诉讼会因其诉讼系属的缺失而无法成立。简单来说,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次重新起诉;第二,本案判决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

  根据上述法理精神,一般认为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同一当事人,即两次诉讼的原、被告是否相同

  (2)同一诉讼标的,即两次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一致,诉讼标的即是诉讼事实与理由的结合

  (3)同一诉讼请求,即后诉与前诉的请求是否一致,包括文字表述不同但实质一致的情况

  只要满足上诉三个条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够以任何理由就同一纠纷再次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本案应该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及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一事不再理,即禁止“一事再诉”。在罗马法中,诉讼程序中首先存在的是“一案不二诉”原则。罗马法学家在此基础上发展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当事人对已经正式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次审理。

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内容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同一诉讼案件禁止重复起诉,不限于同一法院起诉的情形,向其他法院重复起诉亦受禁止。其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对一诉已经作出了终局判决,不得再次提起或重新审判。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之间就某特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