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提高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3:41:56
我母亲是2008年8月24日去世的。按以前重庆市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现行标准为:2000元+死者7个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 但是,2008年9月1日,标准调整为: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为死者15个月工资(或本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请问,我母亲这种情况,能按9月1日定的标准执行吗??谢谢了!

不能。
出台任何政策都有一个严格的时间界限,你母亲是2008年8月24日去世的,新政策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应该不能,一般法律的适用,以行为或事件发生时的法律法规为准,即以您母亲去世时适用的法律为准。
有的地方这个救济金是按月发放的,这样的话,如果有新政策,就是按照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