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劳动补偿金的问题!!急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4:55:23
我07年1月上班,至08年7月离职,其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我们缴纳社保金,但是领工资单上都签过名。现在我以公司未交纳社保为理由离职,是否可申请劳动补偿金?如果可以是几个月的呢?还有,新劳动法是08年新出的,那劳动补偿金会不会从08年开始跟我算起呢???
关键还有一点,我只有在工资条上签过名这一点是比较直接有利的证据证明我曾在单位工作过,其他的人证呀比较麻烦。他应该没有什么理由来跟我扯皮吧?

法律有明确规定,此举违法。建议你提起劳动仲裁,保留好证据,08年之前按照旧劳动合同法应该给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08年以后按照新法应该给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2个月)要求补交五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你能赢。

08年以前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 08年以后每满一年赔偿两个月的工资 满6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可以,公司可以以试用借口推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