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补偿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6:10:59
请问各位大大,我的女友自2000年11月到一家服装加工厂工作6年了,老板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辞签订劳动合同,致使我女朋友6年没得到社保和医保也没给我交.因为于工作强度太大,每周7天5天加班,每每都是晚上8点半才能下班,而且工资是按照记件计算也没有加班费,所以我一直劝她辞职,本打算做到今年过年就辞职的,可公司领导突然要求要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说这是为她好.我俩都傻眼了不知道该签还是不签.因为确实厌倦服装厂如此高强度的体力工作,却只拿很底的劳动报酬.但又考虑明年就打算要BB了,又很想要点医保,确实令我们很头疼.不知道劳动补偿法是怎么规定的,我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他们却说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只能补偿一年的,过去6年不能给补..如果我应该以何理由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呢?我能够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得到劳动补偿吗?还有她的加班费是否也应该有所补偿!
各位大大!收集能够证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现在的证据,这个证据包括那些方面的证据?人证可以吗?我这有好几个小姑娘都面临这样的问题!谢谢帮忙解决一下吧!最好是能细一点!再给俺补充一下吧!关于加班费方面是否有补偿啊?需要什么的证据,以什么理由提起仲裁呢?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险种,《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你从2000年11月到一家服装加工厂工作6年了,双方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按规定为你投保的做法,违反了国家规定,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你认为在该公司劳动得不到保障,不想继续干下去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采取辞职方式,那样将会使你丧失很多权益。
建议你以公司不按《劳动法》规定为你投保为由,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
1、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2、为你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社会保险金等。

不懂

收集能够证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现在的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补交前六年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