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偿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23:57:36
我们部门是一个以安全防范为主的部门,近段时间部门面临改制,有很大一部份临工将会因为合同到期后离开岗们位,我们单位也为要离开的人计算了补偿金的发放数额,因为资金问题发放时间将会等到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星期左右,但从现在到合同到期还有一段时间,不少人在说他们等到合同到期后直接离开岗位,这样会导致我们的安全防范工作无法开展,对于这一部分在最后几天闹事的人,我们单位是否有权扣发他的补偿金,如果不能,这件事对整个防范区造成的后果有谁来承担?

“买断工龄”违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盐城路桥 沈海龙[原创]

  买断工龄,就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为合同解除的条件,终止职工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违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一、连续工龄是不间断的、连续的合同期间进行至今的总和,工龄归零或重新计算的方式,歪曲了连续工龄构成的客观性。

  该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条确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何谓连续工作,就是工作不间断,与连续存在几个期间连续的劳动合同无关。

  众所周知的一个常识,被所在企业“买断工龄”的职工,如果其在“买断工龄”前有十年工龄——在“买断工龄”后,企业也不否认——那么,并不意味着:此前他只与该企业签订过一个期限为十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极可能第一个合同是3年,第二个合同是4年,第三个合同是5年,在第三个合同未到期时,企业因某种原因决定“买断工龄”。即:纵使“买断工龄”的企业也知悉,职工在同一单位的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未间断的连续时间或者与同一单位顺次签订的若干劳动合同,由起始时间到现行劳动合同已经履行的时间的间距。即在同一单位工龄是否连续,是基于时间连续的客观事实,与在此连续时间以金钱方式主观“买断”的行为无关。即“买断”不发生使“在同一单位连续工龄”的法定概念变化及使有关职工合乎法律规定的连续工龄总数产生变化的法律效果。

  二、如果企业认为“买断工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为法律允许,则企业极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一个工龄满十年的刚被“买断工龄”的职工,在同一企业要求重签上岗合同时,该职工若表明同意,因为在该企业签订的相邻两个合同时间衔接,即为连续或延续,则“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的前提条件具备。此时,他假如提出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