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6:58:36
我和公司是2007年1月3日签的劳动合同,为期一年,也就是2008年1月
3日到期,到期后没有续牵合同,但我还继续在这家公司上班直到今天 2008年3月8日,公司今天突然提出解雇我(非本人过错)。我要求经济补偿金。我是这样计算的: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所以要补偿一个月工资。
我在公司服务了1年多,不到两年。(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应该补偿我1个半月的工资。
合同到期,公司未和我续牵合同。公司违法。按劳动法规定。应支付两倍的工资。由于公司已经按月发了工资给我,我要求按这个规定补偿我两个月工资(合同到期后,我工作了两个月)
合计:公司应该补偿我4个半月的工资。
但是公司只给我两个半月的工资补偿
请问律师达人。我这样计算是否正确呢? 如果不正确,能不能解释下为什么。谢谢了
我最关心的是。最后我依法可以得到多少倍工资的补偿呢。有人知道吗???

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所以要补偿一个月工资。
这句不对,因为在2008.1.3以后你没有和公司有书面的证明。也就是合同。但是公司却发了你的工资,明显公司违法,这方面不应该是补偿工资问题。你下文说了要双倍的赔偿已经包含了这部分,而你在公司工作了一年零2个月,不应该是一个半月的工资。所以乘2.你就少了两个月的工资了。你应得到的补偿是 两个半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