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0:39:01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金,可是还有一种就是支付赔偿金,请问这种情况下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有什么不同?
不都有过失吗?都没有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啊!
赔偿金应该不知是50%-100%吧,不是说欠付一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的赔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赔偿金的计算是实际劳动报酬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差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这是对公司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惩罚性制裁。

2.经济补偿金是指公司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给予劳动者按照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的经济补偿。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和第三条(“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对此有规定,是25%的赔偿金,不是50%~100%。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现上述情况,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如果员工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是不支付经济补偿费用的,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关于赔偿金和补偿金的区别就不多说了,简单说就是一个欠钱赔偿,一个是“违约”赔偿。

看清法条很重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单位超过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的支付限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