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禁止补偿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2:40:40
我想问下,补偿金至少是在职最后一年所得报酬的三分之二。我想知道这个报酬的概念。比如我公司除固定工资以外对员工有多种奖励模式,那是不是这一年他所得到的所有奖金也要算到总报酬里去呢?可是如果这种奖励模式恰好是专门奖励工作努力积极的员工的,如果把这种奖金也算进报酬里,我觉得对公司很不公平啊

在下认为,报酬是一个大于工资的概念.法律在竞业禁止的问题上既然舍弃相对明确的”工资”概念,而使用”报酬”,可谓用心良苦,虽然实践中的确不准确容易操作,但立法的精神是可以推断出来的,即报酬不局限于工资.”奖励模式恰好是专门奖励工作努力积极的员工的”,我们也可以说”工资恰好是发给工作的员工的”,你没未我工作了,我凭什么还要发给你”工资”?他对您履行了”竞业禁止”的义务,是放弃了自己部分择业权利,相应的,您享有了要求他”竞业禁止”的权利,所以要承担支付补偿金的义务.他在您竞争对手那做事不一样拿奖金?您有个办法,即在签劳动合同时同时与员工签一份<竞业禁止协议>.以下是吴 登 楼先生<竞业禁止纠纷若干问题探析>中的一段文字: 当将竞业禁止的补偿费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联系起来,以其作为基本的计算参照标准。笔者以为,平均年补偿费不得低于年工资总额的2/3,上限一般不予限制。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国有企业较多,要注意防止借竞业禁止为名大量侵吞国有资产。笔者考虑用“工资总额”而不用“报酬”作为计算基数,主要因为“报酬”含义是不确定的,“工资”是法律概念,在劳动法上有明确的组成部分。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当前,怎样算是合理的对价没有统一和权威的标准,建议最高法院尽快作出司法解释,保障执法的统一。